请律师委托人有什么影响-湖北法卒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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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类官司是不是要请律师应由当事人自行决定,请律师的目的在于通过律师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在诉讼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是否要请律师应由当事情根据自己的需要来定,法律上并没有规定一定要有律师参与?
2、受托人可以是律师,也可以其它符合规定的其他人。
3、除律师可以担任诉讼代理人外,还可以委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来担任代理人!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网上律师,为委托人寻求法律服务提供了便利。
便利的同时也增大了聘请到不称职律师的风险,因为网络毕竟有别于现实,现实中人们大都是通过熟人介绍或者慕名以及到律师事务所寻找律师的,这种方式找到的律师基本上都比较可靠!

而网上律师,一般都是没有见过面,对律师的了解都是通过网上的自我介绍,这里面很可能有水分,有很多网上律师都自称“资深”、办案水平高等等,但到底如何,还需要考察甄别。
一般来说,网上律师都是真正的律师,有律师证,在律师事务所执业;

基本可以排除社会上那些冒充律师的在所谓的“法律服务所”或者“法律事务所”里面的“法律工作者”,以及其他那些野律师、黑律师。
对于网上律师的考察,作为一般的委托人,不建议去考察他们的法律知识,而要侧重于考察他们的办案经验,办案技巧,对待工作的态度!

因为大凡真正的律师,都是受过正规法律学校教育,经过严格的国家司法考试,法律知识都是没有问题的,这方面的知识水平都是在一般没有受过正规法律教育的人之上的。
所以,律师的好坏,往往就表现在办案经验、和办案责任心了?
有些委托人,在聘请律师之前,往往会去考律师,拿出一些问题来,貌似咨询律师,实际上是看律师怎么回答,根据律师的回答来判断律师的好坏?
这种做法不可取,除非是你的法律水平比律师高,但如果你的水平比律师高,那也就没必要请律师了!
实际上,有些问题的解决并不是简单的依据现有的法律条文来处理的,不同的律师,不同的法官处理问题的方式方法和思路是有差别的;
另一个比较尴尬的问题就是,如果委托人问的问题就是要委托办理的事务,律师是很为难的,全盘告知吧,会担心委托人明白了以后,就不再委托律师了,不告知呢,有担心委托人认为自己水平不行,因此很矛盾!
所以如果你若是真的想聘请律师,就不要问的那么直接,可以通过其他方式选好律师,然后充分的信任律师,让律师放手去为你工作!
还有些委托人在委托律师的时候,喜欢让律师承诺一些事情,比如问律师:“案子的胜率是多少,能不能保证打赢,在多长时间内能办完等等”然后就让律师根据回答的结果进行承诺,或者把律师对这些问题的回答视为律师的承诺!

这些做法也是不妥的,虽然这些问题是委托人特别关心的,但是这些问题都不是律师所能决定的,负责任的律师一般都不会对这些问题做出承诺,即使做出了分析判断,那也不能视为承诺。
即使承诺,也是无效的。
考察律师要侧重于以下方面:从事律师多长时间,是否一直从事这种工作!

从事某项工作时间长,而且还是持续的,那么在这种工作上的经验和能力,一般来说应该是不错的。
擅长办理哪类业务,是否办理过同类型的案件;
目前法律业务比较繁多,法律规定也比较复杂,律师对业务应当有所侧重,一般律师都有自己比较擅长的业务领域,而且对于办理过的同类案件,办起来肯定是驾轻就熟,效果也应当是理想的?
还有最重要的一点是看律师是不是真正为你着想!
负责任的律师会仔细的听取你的陈述,然后帮你选择最佳的处理方式!
那些不问青红皂白,一律起诉打官司,肯定是不负责任的。
因为打官司往往不是解决纠纷的最佳途径,有些问题通过其他方式解决,效果可能会更好。

再有就是看律师对于报酬是否看得过重。
律师是靠收取律师费来维持生存的,但如果是乘人之危,收取不义之财,那是很不道德的;

一个称职的律师会收取合理的费用,而不会漫天要价。
综上所述,考察选择律师,不建议去考律师的法律知识,不建议让律师承诺。
而应当是侧重于考察律师的办案经验和责任心?

1、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代理。
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第29条,简称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代理)2、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3、律师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4、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一、委托人对于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和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可以向其执业的律师所,也可以到所在地的司法局或者律师协会进行投诉。
二、当事人投诉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应准备一份书面的投诉信,并附带有关证据材料(如委托代理合同、收费凭据等)的复印件前往所在地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律师协会或者通过信函等方式进行投诉。

三、投诉信应包括以下几项内容:1、投诉人姓名、联系方式。
2、被投诉人姓名、联系方式?
3、投诉的内容与事情经过?
4、投诉的请求等。
四、各地司法局、律师协会对于群众投诉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的案件,应当认真审查!

对于符合要求的投诉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尽量在受理后一至两个月内告知投诉人有关投诉处理的情况。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投诉或举报材料,应区别情况,要求投诉人补充材料、或者告知当事人解决纠纷的途径等!
五、当事人对律师的投诉应该符合客观事实,对捏造事实,造谣、毁谤、诬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人对于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和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可以向其执业的律师所,也可以到所在地的司法局或者律师协会进行投诉。
首先,当事人投诉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应准备一份书面的投诉信。

并附带有关证据材料(如委托代理合同、收费凭据等)的复印件前往所在地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律师协会(各地司法局、律师协会的地址、电话见附录)或者通过信函等方式进行投诉。
投诉信应包括以下几项内容:1、投诉人姓名、联系方式!
第二、各地司法局、律师协会对于群众投诉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的案件,应当认真审查。

第三、当事人对律师的投诉应该符合客观事实,对捏造事实,造谣、毁谤、诬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律师为委托人辩护的意义(一)刑事律师的存在有利于我国建立控辩审式刑事诉讼的诉讼模式,有利于实现控辩双方权利的平衡,有利于控辩审三方之间的相互制衡,有利于实现法院中立裁判!
我国长期以来在刑事诉讼中一直遵循“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这一原则!
该原则通过对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关系进行界定,从法律上确立了中国“流水作业式”的刑事诉讼构造?

再加上检察机关在我国司法体系中又承担着控诉和司法监督的职能,所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不可能起到实质监督的作用。
因此长期以来司法腐败问题一直是困绕我国司法改革的难点。
刑事辩律师在诉讼中对抗能力可以使控辩审三方在刑事诉讼辩护中形成“等腰三角形”的诉讼结构,从而形成控辩审三方之间相互制约。
“等腰三角形”的诉讼结构代表控辩审分离控辩双方平等对抗法,法官居中裁判的诉讼机制?
静态层面上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是该诉讼机制基础;
法官中立是该诉讼机制的支柱,动态层面上控辩双方的诉讼活动不仅在控辩双方之间形成水平方向的抗衡力,还会对法官的裁判活动产生垂直方向的约束力,即法官应基于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辩论等抗衡活动形成对案件事实的核心确信,在控辩双方诉讼请求范围内作出公正裁判,而且此水平方向的抗衡力与垂直方向的约束力构成了等腰三角形诉讼结构的内部平衡状态,符合该状态的诉讼程序既符合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又能保证实体公正的实现同时也兼顾了司法效率。
(二)刑辩律师的存在可以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权利,节省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提高当事人的参与诉讼的效率;
合理的、科学的程序是以尽可能少的投入,完成尽可能多的任务,同时减少误判的代价!
使案件的结案周期缩短,包括人力、物力、财力在内的司法投入必然减少。
同时通过在立法上对律师的会见权、调查取证权和阅卷权的完善可以免去山于原来会见难、调查取证难和阅卷难所造成的没必要的损失。
同时避免了冤假错案的发生,也避免了被告的上诉和申诉,即降低了错误成本和伦理成本,有效节省了国家司法资源提高了诉讼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