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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工作者能否代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诉讼
发表时间:〖
2025-07-19 14:5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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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一般情况下,一个案件单独一审只开一次庭即可定案。开庭审理的时间长短或者天数根据具体案件而不同。当在第一次开庭时出现应当中止审理的情形时,就同一案件就会开两次庭。法律对民事诉讼案件开几次庭并没有相关的规定,只要案件审理需要,法院可以开庭数次,法律只对审限有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所谓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是指刑事案件中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判处被告人刑罚时对被告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也一并作出判决的案件。1、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可以由检察机关提起,司法解释明确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提起公益诉讼,更加合理、明确地界定了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身份;同时增加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这一新的公益诉讼案件类型,明确规定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刑事案件中,需要追究被告人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的,检察机关可以一并提起附带诉讼,由同一审判组织一并审理,节约司法资源。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1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开庭审理。开庭理时,一般应当分阶段进行,先审理刑事部分,然后审理附带事部分。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是因为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了物质损失。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被告人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及附带民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等问题进行审理,刑事部分的理结果直接影响对附带民事部分的处理。反之,如果经审理认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被告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态度、表现等又可能影响对其具体量刑。因此,关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刑事部分无论是公诉还是自,人民法院均应先审理刑事部分,然后再审理附带民事部分。《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第一百五十五条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六条审判长宣布案件的来源、起诉的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的姓名(名称)及是否公开审理。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第一百二十九条审判长分别询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申请何人回避和申请回避的理由。第一百三十条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应当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再由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诉状。第一百三十二条在审判长主持下,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进行陈述。第一百三十三条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就公诉人讯问的情况进行补充性发问;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经审判长准许,被告人的辩护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一方就某一具体问题讯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第一百三十五条控辩双方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问。第一百三十六条审判长对于控辩双方讯问、发问被告人、被害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者讯问、发问的方式不当的,应当制止。第一百三十七条审判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被告人、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讯问或者发问。第一百六十条合议庭认为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应当由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开始就全案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法庭辩论。第一百六十一条法庭辩论应当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公诉人发言;(二)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三)被告人自行辩护;(四)辩护人辩护;(五)控辩双方进行辩论。第一百六十二条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应当在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结束后进行。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然后由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一百六十九条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当庭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同刑事部分一并判决。第一百七十条审判长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应当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第一百七十一条开庭审理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制作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分别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根据2012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43条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可以成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有以下几种。(1)刑事被告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2)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3)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4)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雇主。(5)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但赔偿范围应以继承的财产数额为限。(6)取保候审的被告人的保证人,即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的,与该被告人串通,协助其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点而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保证人。但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应以其保证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数额为限。(7)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8)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流程:一、刑事部分审判长宣布开庭,宣当事人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附带民事当事人等;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有权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等),同时核实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收到相关文书的情况。1、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根据审判长指示,有时宣读附带民事起诉状,但宣读后先审理刑事部分,然后再审理民事部分)。2、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3、公诉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质证意见。4、公诉人、辩护人对案件发表辩论意见。5、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二、附带民事部分1、附带民事原告人宣读附带民事起诉状。2、听取被告人、辩护人答辩意见。3、附带民事原告人举证、被告人或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4、被告人举证,附带民事原告人或代理人发表质证意见。5、附带民事原告人(代理人)、被告人(辩护人)发表辩论意见6、法院组织调解。7、当事人最后陈述。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宣判。审理程序结束。相关知识:什么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起诉书,是指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及有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制作的文书。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答辩状,是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被告人针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起诉进行答复和辩解时所使用的文书。它与辩护词不同:前者是针对民事赔偿方面的起诉,侧重于赔与不赔、赔多赔少方面的答复和辩解;而后者是针对刑事犯罪方面的起诉,侧重于罪与非罪、罪轻罪重方面的辩护。写本答辩状应该注意以下两点:一是应当围绕犯罪行为是否给对方造成了经济损失,对方是否有过错,是否也应当承担一部分民事责任来答辩;二是对经济损失的数额是否真实、合理,是否证据确凿以及是否属于附带民事赔偿范围来答辩。为了给读者写这种文书提供借鉴,现从司法实践中选来一篇供参考。刑事附带民事答辩状答辩人(刑事被告人)张X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系XX市XX厂工人,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答辩人于XXXX年X月X日收到了XX市XX区人民法院送达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XX的附带民事案件起诉状。原告人在起诉状中歪曲了事实真相,并据此提出不合理的赔偿要求,特依法提出答辩如下。一、原告人在诉状中称“被告人张XX无故动刀伤人”,此说法与事实不符。被告人承认动刀伤人并致被害人田XX重伤是一种犯罪行为,应当受到国家法律的适当惩处,但原告人不讲清案件发生的原因,不讲对案件的发生谁负主要责任,这不是实事求是。案件的发生是这样的:XXXX年X月X日晚8时左右,我与同学郭XX在市文化宫二楼打乒乓球。这时原告人田XX与宋XX过来围观。在围观时,田XX不断地说我“球臭”“水平太差”。我与原告人田XX素不相识,他不断地挖苦我、奚落我,在这种情况下,我才回他一句:“你愿看就在这儿看,不愿看你走远点。”我的话音刚落,他上来就朝我面部打一拳。我当时没有站在那儿等他继续打,而是在他首先动手打我之后,我才还手打他。这时,随他一起来的宋XX也上来帮他打我。他们把我摁倒,原告人田XX骑在我身上打我,我被逼无奈,才拿出裤兜里的一把牛角刀,朝他腹部扎去。这一情节,除了在场的郭XX、宋XX可以证实以外,其他围观的人都可以证实。在案件起因上,原告人田XX应负主要责任。《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因此,原告人田XX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二、在他要求赔偿经济损失XXXX元中,有XXXX元是因为住院治疗,耽误了课程,为了高薪聘请教师补课而花销的。这笔花销是真是假暂且不论,单论其性质就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赔偿范围,我不能赔偿。还有在他提供的医药票据中,有一张是购买西药麦利平的,麦利平是治疗高血压的药品,这与我的故意伤害案件无关,这样的医疗花销我不能赔偿。此致XX市XX区人民法院答辩人:张XXXXXX年X月X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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